“这个张丹青,真是想法天马行空。自古以来就没有解剖这种说法的,真以为见了皇帝就能够说服皇帝和百官吗?”
“想要让皇帝允许解剖,简直是天方夜谭!”
“真不知道这个张丹青是得了什么失心疯?!敢对陛下提出这样的要求!”
甚至隐隐开始,有些期待起来。
期待着张丹青进宫,会被朱元璋一顿痛骂。
搞不好还会迎来一阵严厉处罚。
……
宽阔高大的宫门下。
三个宫门洞,就像是三张大嘴巴一般。
令人望而生畏。
站在宫外等候的张丹青,望了望天空渐渐昏暗的样子。
不知不觉,都已经快傍晚了。
就在他等的都有些困意来袭之际。
忽然听得一个侍卫快速跑出,朝着张丹青高声喊道:
“陛下有旨,传张丹青觐见!”
“陛下有旨,传张丹青觐见!”
……
这是第2次见朱元璋了。
眼前的朱元璋已经陷入了强主暮政时期。
显得格外多疑和易怒。
恭恭敬敬的行完礼后。
朱元璋的脸上看不出太多的喜怒哀乐,一脸平静说道:
“张丹青,你在奏表里说,希望对死者进行解剖,以求更快的完成破案。
现在当着诸位大臣的面,你给大伙儿说一说!
为何非要解剖!?”
看到这么多官员围聚并紧紧的盯着自己。
想来,他们基本上都是对解剖持反对态度的。
一想到这,张丹青不由摇头哭笑。
端正神色道:
“陛下,解剖对于断案极其重要。
解剖遗体,也是尸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为了准确认定死因。
通过这样的方法揪出死者被害的真凶。
从而让真正的凶犯得以伏法谢罪。
并让死者能够得以沉冤昭雪。
而不是肆意地损害死者遗体。
从意义和出发点上来说,二者有着天壤之别。
解剖之术,可以再通过外表看不出死因的情况下,
通过人体内在的腑脏器官的损伤和病变状态,快速的确定死者损伤或者是中毒情况,
这对破案乃至定案,都至关重要。
也只有死因明确,才能确定是自杀、疾病身亡还是他杀。比如某故意伤害案,对方仅仅实施了轻微暴力却导致被害人死亡,通过尸检发现被害人心脏有严重隐疾,系死亡主因,此时将极大影响到定罪量刑。
同时.死因明确便于破案。再如某聚众斗殴案,被害人是被群殴致死,参与者均有责任,还是存在直接责任人(如有人持刀捅刺要害部位),就需要尸检来确定。否则就不能准确认定真凶。
更何况,死因明确才能定案。对于许多暴力犯罪案件,通过尸检才能确定致命伤位置,以及伤口大小、形态,从而与其他证据(如刀具等物证、相关言词证据)进行印证,进而定案。
当然。
也不是所有的命案都需要进行解剖。(从古代的刑侦大环境下来看)
只不过有些特殊案件,光是从死者遗体外表。
压根是看不出来有任何异常的,甚至是容易导致误判和错判的。
这样的情况,为了能够更精准的确定死因和真凶。
则应该需要通过解剖来确定。
死者遗体的损伤的检验,非常重要,
因为它的检验结果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事赔偿责任,甚至是定罪量刑的问题。
拿损伤的程度检验来说。
损伤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。
而凡涉及刑案或民事的非致使伤按对人体的损害程度不同分为重伤、轻伤和轻微伤。
虽然只是个别字的差异,但是不同的伤种的结果大不一样。
比如在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中,如果将轻伤误鉴定为重伤,
那么很可能会让这个被告人在监狱里多待上几年甚至是几十年; 而相反,如果将重伤误鉴定为轻伤,那么被害人的权益就无法保障,犯罪行为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。
因此,解剖检验是一个严谨细致的工作,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工作。
更何况。
我国的刑狱学问,萌芽于先秦时期,
在《礼记·月令》中记载“命理瞻伤、察创、视折、审断,决狱讼,必端平”。
在书中,亦有他杀、杀婴、自缢、外伤性流产等检验案例的记载。
战国末期还有“令史”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。
可见解剖,先古上秦时期,便已有之。
宋慈《洗冤集录》的问世,更是堪称开天辟地,并在宋朝取得了辉煌的成就。
可见,古人从古代时期,就已经非常重视刑案检验的作用,刑狱检验工作在历代的破案、断案之中起了不可代替的作用。
它不仅可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,更让许多无罪的人免于蒙受不白之冤。
在很多的案件中,杀人案件的现场,现场勘查往往可以正确判明案件的性质,证实、揭露是否为犯罪行为以及查明、侦缉犯人。
因为犯人在作案的过程中,必然会引起一些物体的变化或者留下一些犯罪的痕迹。
这些变化和痕迹,往往能反映犯罪的动机和经过。
比如说,在一个缢死的现场,侦查人员首先要做的是请仵作专门人员来进行一下勘查,
如尸体周围是否有血迹,
死前是否有挣扎痕迹,
现场是否遗留一些如毛发、斑痕之类的物品,
判断自杀还是他杀,
这样,断案人员才能确定侦查方向。
如果是自杀案件,那么就不必再浪费人力物力去追查这个命案的前因后果,为侦查工作省了很多麻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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